日照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6/11/22 17:37:19 点击: 58467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,提高会 议效率和质量,节约会议经费开支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条例》,参照《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》、《山东省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 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 团体,各民主党派、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(以 下简称“各单位”)。
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、分级审批。坚 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、规范简朴、务实高效的原则,严格控制 会议数量,规范会议费管理。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,细化到具 体会议项目,并单独列示,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,执行中不 得突破。
第二章 会议分类与会议审批
第四条 市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:
一类会议。市党代表大会、市党代表会议、市委全体会议,市委工作会议、区县委书记会议,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议, 市政府工作会议,区县长会议,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,市纪 委全会,市级各民主党派、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,全市劳 模表彰大会。
二类会议。以市委、市政府名义召开的、区县党政负责人参 加的、除一类会议之外的工作会议;市委、市政府确定召开的其 他重要会议。
三类会议。各单位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。
第五条 市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:
(一)一、二类会议
以市委名义召开的一、二类会议,需经市委常委会会议或者市委书记批准。 市人代会、市政协全委会及市级各民主党派、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,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召开,需报市委审批。
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一、二类会议,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批准。
严格控制以市委、市政府名义举行的会议,各单位二类会议 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。
以上会议,主办部门应当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 示,说明开会理由、主要内容、时间地点、参会人数、所需经费等。请示由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按分工受理。
(二)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,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 议。对确需召开的会议,应当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者主要领导 批准。
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大力压缩会议会期,一类会议按照市委、市政府批准的时间,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;二类会议不超过2天;三类会议不超过1天。
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,压减参会人员,不 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。各类会议除特殊情况外, 一般不开到乡镇一级。
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,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,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。
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 150 人,其中,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5%以内。
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 50 人,其中,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%以内。
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,充分运用电视 电话、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,降低会议成本,提高会议效率。
传达、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、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,应当控制规模,限制时间,节约费用支出。
第九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、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,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。各单位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,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。未纳入定点范围,价格低于市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 会议室、礼堂、宾馆、招待所、培训中心,应当优先作为本单位 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。
参会人员以市直单位为主的会议应当在市区内召开。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,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。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、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。
会议定点饭店按照属地原则,由财政部门统一采购。
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、标准与报销支付
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会议室租金、交通费、文件印刷费、医药费等。
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,以及会议统一组 织的代表考察、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。
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,按照差旅费管理规 定回单位报销。
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,各项费用之间可 以调剂使用,二类会议只计算市区外参会人员住宿费,三类会议 原则上不安排住宿,确需住宿的,按二类会议住宿标准执行。
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:
单位:元/人天
会议类别 |
住宿费 |
伙食费 |
其他费用 |
合计 |
一类会议 |
280 |
130 |
90 |
500 |
二类会议 |
220 |
120 |
60 |
400 |
三类会议 |
|
110 |
30 |
140 |
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,各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。
在党政机关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,住宿费、伙食费和其它费 用(含会议室租金)按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 议价格执行。
第十二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,一类会议由市财政局在会 议主办单位部门预算中专项安排;二类会议采取集中统一管理方 式,根据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的会议通知,由市财政局安 排专项经费;三类会议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, 各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二上阶段,将三类会议费预算在公用经费 中单独列示,市财政局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。
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,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,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地方转嫁或者摊派。
第十三条 会议费在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》规定的“商品和服务支出”类“会议费”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。
第十四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,各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。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,应当及时办理报销 手续。会议费报销时,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、会议通知及实际 参会人员名单、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 据、电子结算单等凭证。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,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、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,一律不予报销。
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 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,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 算,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。
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,以标准 间为主;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,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 数量,不提供高档菜肴,不安排宴请,不上烟酒;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,不制作背景板,不提供水果。
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 关的其他费用;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;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;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;严 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;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;严禁套取会议 资金;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。
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与年度报告制度
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、主要内容、参会人数、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,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。
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 费支出,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。将上年度会议预算和执行情况(包 括会议名称、主要内容、时间地点、代表人数、工作人员数、经 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)报送市财政局。
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 总分析,并将情况报告市委、市政府。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及时完善相关制度。
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
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、财政部门、审计部门、行政事务 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主要内 容包括:
(一)会议计划的编报、审批和执行情况;
(二)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;
(三)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;
(四)会议会期、规模、定点召开情况;
(五)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、摊派情况;
(六)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:
(一)计划外召开会议的;
(二)以虚报、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;
(三)虚报会议人数、天数等进行报销的;
(四)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,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;
(五)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;
(六)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。
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,追回资金,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相关责任人,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,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,制定单位内部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。
第二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1997年11月13日印发的《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进机关公务接待 加强市级会议审批和经费管理等三个方面规定的通知》(日办发〔1997〕27 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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