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照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6/11/22 17:30:40 点击: 41974
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,厉行节 约,反对浪费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、《党政 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和《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 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 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。
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,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。
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、务实节俭、严格 标准、简化礼仪、高效透明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。
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接待处是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部门,负责制定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 有关标准,指导、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。
区县党委、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, 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。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 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,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。
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,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。
第五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、对口接待,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,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 实施。市委市政府接待处主要负责接待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府、 市政协、市纪委对口的正厅级以上来宾,负责接待以中共中央、 全国人大、国务院、全国政协、中央纪委和以省委、省人大、省 政府、省政协、省纪委名义派出的检查组、工作组和考察团(组), 负责接待地级市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、纪委由副厅级以上领 导同志带队的考察团(组);参与国家、省在日照举行的大型会议 活动和日照市重大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;参与市委市政府重 要外出考察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。
外事接待由市外事部门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负责接待,其 他来宾由各相关区县和部门(单位)对口接待。
第六条 根据国内公务活动需要,制定接待方案,规范国内 公务接待管理。原则上省部级以上领导带队的考察团(组)、地厅 级领导带队的地方党政考察团到日照活动时,由市委市政府接待 处制发接待方案。有关区县和部门(单位)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, 为公务活动提供保障。
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,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 续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,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、内容、路线、频率、人员数量,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、考察调研,禁止无实质性内 容、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,禁止重复性考察,禁止以各种名义 和方式变相旅游,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。 第八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。公务外出确 需接待的,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,告知公务活动的 内容、时间、行程、人员等。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。
第九条 各区县、市直各部门(单位)接到重要来宾信息后,应向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报告,并做好接待准备工作。
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,严格接待审批 控制,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。严格控制国内公务 接待范围,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,不得用公款报销或 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、 探亲、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。
第十一条 各区县和市直部门(单位)邀请省级以上领导同 志出席市内的活动,事前须按程序报市委、市政府批准。
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。公务活动 结束后,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,并由有关负责人审签, 作为财务报销凭证。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、姓名、职务 和公务活动项目、时间、场所、费用等内容。
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,不得在机场、车站、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,不得跨地区迎送,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,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,不得安排群众迎送,不得铺设 迎宾地毯,不得献花插彩旗;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。公 务接待严格控制人数,不得层层多人陪同。
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、会议管理的有关规 定,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,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 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等接待 场所,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。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 据报销,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,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 间,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。接待单位不得超标 准安排住房,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。
除必要工作人员外,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。
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。接待单位 可在定点饭店、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 适应的自助餐、简餐或者份饭,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。
确因工作需要,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,并严格控制 陪餐人数。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人;超 过10人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,供应家常菜,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,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
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,合理使用车型,严格控制随行车辆。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,不得违反规定实 行交通管控。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,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 限、警卫规格执行,合理安排警力,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,不得清场闭馆。
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,将公 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,并单独列示。合理限定公务接待 费预算总额,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。公务 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, 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。
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 训等费用,禁止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 开支;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、企业、个人转嫁接待费用; 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,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。
第十八条 区县党委、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市 场价格等实际情况,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 待工作餐开支标准,并定期进行调整。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 管理有关规定,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。接待开 支标准应当报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、财政部门备案。
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,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,对有明确接待范围、对象和目的,经单位负 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,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 务票据、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。
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 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 卡方式结算,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。
第二十条 机关所属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等接待场所应当建 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,推行企业化管理,推进劳动、用工和分配 制度与市场接轨,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,降低服务经营成 本,提高资产使用效率,逐步实现自负盈亏、自我发展。
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宾馆、饭店、 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,不得对机关所属接待场 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、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。推进党政 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,建立资源共享机制。
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,有效 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、用餐、用车等服务,发 挥市场机制作用,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。推行接待用车定点 服务制度。
第二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,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,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,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。
第二十三条 市、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 待工作的监督检查。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;
(二)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;
(三)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;
(四)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、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;
(五)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;
(六)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。
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,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、财政部门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 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本 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,并加强对机关所属接待 场所的审计监督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:
(一)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;
(二)以虚报、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;
(三)虚报公务接待人数、天数等进行报销的;
(四)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,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
准的;
(五)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;
(六)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第二十五条 市、区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、标准、经费支 出、接待场所、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 问责范围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 的查处,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、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、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推进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管理。
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,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,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 理,明确标准,控制经费总额,注重实际效益,加强审批管理,强 化审计监督,杜绝奢侈浪费。严禁扩大接待范围、增加接待项目,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。
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、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2007 年 7 月 10 日 印发的《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 务接待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日办发〔2007〕20 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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